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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封市见义勇为协会的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和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本协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工作中办公用品等以及各项物资的采购、领用、退还、报废等,都要建立完整的台帐,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

 

第二章  见义勇为协会资金的支出使用及报销范围

第四条 奖励经费:

(一)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的奖金;

(二)制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所必需的证书、奖章、奖牌、授带、奖品等。

第五条 慰问抚恤经费及报销范围:

(一)向见义勇为牺牲、负伤人员赠送慰问金、慰问品的费用;

(二)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伤残复检、疗养、生活、误工补贴的费用;

(三)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其工作机构的必须支出;重大节日慰问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

(四)资助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由见义勇为人员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就学困难的费用及基本生活费用;

(五)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补助以及其他必须支出等费用;

(六)资助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优抚费用。

第六条 宣传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报销范围:

(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的宣传费用;

(二)见义勇为宣传活动的费用;

(三)制作宣传见义勇为的文艺作品、音像资料、报刊专栏、书籍画册、影视专访、工作简报、宣传品、网络建设、网站建立及维护、支付稿酬、英雄先进评审、新闻评选、见义勇为志愿者社会活动、社会媒体宣传费、宣传物品制作费、活动场地租赁、会场布置、宣传物料、会徽、会员证、章程、条例、各种宣传手册、条幅、证书、铜牌、授带、广告资料、会议活动用品等宣传费用。

第七条 对外交流差旅费的报销范围: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见义勇为协会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5、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6、 前往本市所辖县出差的交通费参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二、 住宿费

1、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本市所辖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3、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1、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其中:本市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否则,不应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

1、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2、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其中:本市所辖县出差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3、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报销管理

1、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4、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开封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5、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协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过程的各项支出,办公用品设备的购置,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电脑、电器、维修、耗材费、其中也包括:书报费(指管理部购书,订报刊杂志的费用)、印刷费、复印费(指印名片,劳动合同,公司内部报纸等)、日常办公用品(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用色带,墨盒,墨粉,复印纸等)、年检费(协会参加其他单位联合年费,协会变更信息费等)、其他费用(包括财务部门需要购置的办公用品及购各种票据费,财务报表,财务帐本和封皮,以及复印费等)办公部门发生的各项办公费用

(二)各种文件印刷制作等费用;

(三)办公通信,固定电话、网络宽带、网络开通及维护等费用;

(四)工作用车的购置、维修、燃油、过桥过路、保险费用、员工工资、福利、奖励、误工、加班补助等费用职工出差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费用等

(五)单位办公场所房屋租赁用房、房屋装修、房屋布置及办公场所的物业费、水、电、取暖、办公物业小区停车等费用、房屋及办公用品日常维护修理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

(六)单位管理部门的工资、员工基本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救助等奖金、工资性津贴、医药费、活动经费补助员工福利及其他工资性等费用
    (七)协会管理部门职工出差因参加相关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车、船、飞机、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误餐补助、司机出车补助和单位核定的差旅费用等
    (八)协会管理部门使用内部外部运输车辆的运输费用和租用交通车的租用费,过桥费养路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协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交通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和职工为上下班办理的乘车证费用等
    (九)协会管理部门使用的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需向保险机构投保而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十)协会因业务需要需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各种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等发生的费用
    (十一)协会管理部门领用或购买的消耗性物料的费用,包括电脑软盘、色带、配件、办公用品设备配件等购买的复印纸、打印纸、硒鼓墨粉、墨盒、传真纸、纸、文件夹及财会部门购买和印制的各种账簿凭证报表等费用
    (十二)因协会开展工作及学习交流需要招待其他地势区工作人员而支付的费用等
    (十三)协会管理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举办或参与的各种发生在本埠及外地的会议支出,包括会议期间租用的场地费用、车辆费用、资料印刷费用、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补贴费用等
    (十四)协会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五)协会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九条 资金使用、报销实行领导签字审批制,未经审批,财会人员不得办理支付手续:

(一)支出500元以下(含500元),协会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协会秘书长签字→出纳签字支付。

(二)支出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协会经手人员填制原始单据→由协会秘书长签字审核→协会常务副会长签字→出纳签字支付;

(三)超出10000以上的支出需经理事办公会研究共同决定同意后,并经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签字确认,再按照支付管理办法支付。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收入管理:

(一)接受的社会捐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财务人员要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二)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专用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帐户;

(三)接受捐款的账户为本协会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业务活动开支应按经办人、主管领导顺序依次审核签批后,附上有关文件交由会计人员及出纳核对、编制会计凭证,转交出纳进行办理支付;

(二)费用报销由经办人根据原始票据填写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交出纳签字办理款项支付;

(三)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后有权拒绝办理,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办理的理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原则上只设立基本账户,所有银行窗口业务均由出纳负责。 

第十三条 出纳负责统一管理所有报销单据和收据;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十四条 出纳必须做好银行和现金记账,认真处理与银行之间的日常事务,月末与银行对账,确保账目准确无误,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保险柜内不留现金如有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报销单据在未报销前由出纳保管,报销后交会计做账管理。

 

第六章  网上银行的安装与网银相关密钥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网上银行的正常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同时明确银行与协会之间的责任,网上银行的安装必须由对应银行专业人员上门安装,严禁财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私自安装,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如因故需重新安装网银系统,银行出纳必须向单位财务人员负责人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事宜。

第十八条 协会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协会指派专人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监办。

第十九条 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陆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数字证书加密U盘属于操作员的,由协会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属于管理者的另行安排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按协会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经办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后,方可转交财务出纳员进行办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根据齐全的有效收付凭证(如结算单)办理网上银行结算操作,复核管理人员根据收付凭证对银行出纳网银指令安全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对网银业务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完成网银结算程序。

 

第六章  证书印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和法人印鉴由协会执行理事经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经管,报销审批后的单据由出纳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由相应领导监督审批使用,财务章严禁带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到银行办理业务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两人以上前往办理。

 

第七章  会计报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会计每月_日前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年终结转完新账并经审计和年检合格后,将上一年的帐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整理成册,由本协会财务室保管。

 

第八章  财务人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税务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保守财务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议论财务状况,不向无关人员议论、泄露、商讨财务决算、工资奖金分配、调拨资金、库存现金等情况,对员工工资、津贴、奖金不打听、不传播、不攀比。

第二十八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凡符合制度规定,按审批程序批准的,应不折不扣开支报销。不符合制度规定,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的,坚决不予开支或报销。

第二十九条 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保证凭证、帐薄、报表数字一致,帐与帐、帐与实物一致,填制银行支票、办理财务手续不误时、不误事、少出差错。

第三十条 按时提供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分析有据。

第三十一条 认真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银行对帐单、发票、工资单等财务凭据。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人员调阅财会资料或要求财务人员出具相关数据、证明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报经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外单位人员调阅财会资料,要有正式介绍信,报财务负责人并经本协会领导和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否则承担一切责任。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由主管机关依据党纪、政纪追究相关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有关负责人予以追偿;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对实物资产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按净值赔偿,财务人员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协会领导同意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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